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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轻伤2级被检察院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起诉
依法审查查明:甲方与乙方因琐事发生纠纷。甲方中一人被乙方{3人未成年}踢了几脚{我没有参与}。第2天甲方与乙方约定在公园打架,之后甲方纠集4人持刀{西瓜刀}一人持棍。在公园上坡草坪处进行埋伏。而乙方纠集9人且在附近找来几根木棍一起走到公园上坡处时。被突然出来的甲方5人刀砍,棍打。(甲方无人受伤被依法逮捕。)经公安司法鉴定:乙方{我已成年,另一人未成年}砍伤刀口达20CM以上。损伤程度:轻伤2级。乙方另2人未成年伤口40CM以上够成轻伤一级。轻伤2级。未成年3人另案处理。请问: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?我是被朋友叫去的与他们双方中的人都不认识,叫我的人与乙方中的人认识。我的医药费用等其他费用向谁索赔。
地区:浙江-金华 分类:刑事法律-取保候审 提问时间:2015-12-02 21:36:34
提问者:ASK1449063056tzu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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