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思之* 历史在曲折行进中总会有相似处,更难免重复,于是有传统形成,逐代流转。 各行各业,各个领域的优良传统,无一不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延伸,同时受着民族文化的影响与支配,律师传统不会例外。传统在融通之中的代代传承,维系着、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,故不应轻易舍弃。但又因其往往发生于、产生在特定历史阶段,有的不免局限,是故也不宜听任左右而应超越。说到底还是那几句老话:承先启后,继往开来;融会贯通,推陈出新。问题在于继承什么,怎样继承。这是应加思考的永恒命题,要力避盲目性。 西方文明的影响,租界的现身示范,催生了中国的律师制度,几与民国同步孕育,在民主宪政尚待建立的国民政府“训政时期”有所发展,不幸终未壮大。然而为了存活,也曾在挣扎中锻炼出凝聚合力顽强抗争的传统:百年沧桑史,“典型在夙昔”。① 及至上世纪中叶,内战频仍,政权易帜;夺鹿初期,执政横扫法制,脆弱的律师制度几度断层,终致夭折。 然而尽管历史进程常有曲折,不免停滞甚或倒退,保守的、腐朽的力量毕竟不能永远阻挡住它的前行,时代大潮则更是汹涌澎湃。试看中国律师现状,幸或不幸,已被推至维护人权的最前沿,承担着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、实施民主宪政、构建公民社会的责无旁贷的重任。为达到这些目标,自需从优良传统中吸取思想力量。 切莫认为律师从事个案维权纯属技艺范畴。须知维护个人权利,就是为全体公民维权,也正是为国家的光明前程维权,意义重大。1912年3月,共和肇始,江苏山阳县民政长姚荣泽被控告“惨害志士”,“枉杀亲属”。姚被捕后,社会各界、政府上层对如何审判激辩数月,孙中山认为不宜听一面之词,同意专设“临时裁判所”由法庭公开审讯,允许两造各聘律师参与讼事。时任司法总长的法学家伍廷芳发表意见说:“民国初立,办理此等重大案件,不得不注意前时滥用法权之覆辙,凡此非为姚荣泽一人计,为民国之前途计也。”非为一人计,掷地有声语,至今发人深省。②整整二十年后,章士钊律师为陈独秀“危害民国”案辩护,当庭宣示:“真理在是,不得不争。”更进一层地提升了这一传统的品格。浩然正气,“共三光而永光”。③ 当代中国律师的现状,不论有多少缺点,多大缺陷,队伍怎样参差不齐,甚至杂有败类,全面来看,毕竟在继承传统中发展着、壮大着,且在不断超越。鄱阳湖畔,嘉陵江边,北海之滨,巴东西蜀,从首善之区、通商口岸到僻壤边陲、渤海中央,凡有侵权处,总能听到律师的回声乃至呐喊。“宁鸣而死,不默而生”,已构成为律师伦理。一批批盛年才俊,把平凡艰巨的诉讼个案与神圣的使命审慎地、踏踏实实地结合起来,直面那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公权,勇敢说“不!”他们为了明道,不计其功,直至为了殉道,不惜捐头。严守底线,义无反顾;凛然风骨,傲然屹立。他们以法庭内外的实践统领着20万大军,追寻自由,企盼民主,为法治的实现鞠躬尽瘁。老传统,新血脉,支撑着中国律师的脊梁。 令人深以为憾的是,历史也会出现“误会”:那些无视文明潮流的蛮横势力一无例外地把律师视为异己,断为异端。或压或打,计谋常新。北洋军阀如此,国民政府如斯,其他试图阻挡时代脚步的力量亦复如是。他们在继承着“自己的”传统,也会有所“超越”! 时至今日,尖锐的对立集中地表现为维权与维稳的碰撞。当政把维政权之稳视为第一生命,可以理解;而作为律师,则必须坚持一个光照百代的传统观点:人的自由权利、生命尊严是我们应予维护的至高利益。您说不是么?请温习孟老夫子两千多年前的阐述:“民为贵,社稷次之,君为轻。”寥寥十字,层次清晰,重轻分明;合乎实际,理中含情。谁敢唱反调道个“否”?我以为这里没有争论的余地。 诚然,眼下律师执业维艰。公权恣意滥施,强横干扰严重。队伍中常有绝望之叹,一些人情绪悲观,也不免有各种负面的表现。然而历史的发展昭示我们:社会一旦削弱或竟去掉律师的执业,必导致秩序丧失,混乱滋长,公权会失去信赖,法治将化为幌子,弱势群体的权益时被践踏却不能得到维护。为避免这种困境,与其在绝望中偷生苟活,何如在希望中挣扎奋进?绝望与希望,往往只是一步之遥。从现实状况出发,跨越的关键一步,在于养浩然正气,怀博大胸襟,发扬独立精神,坚持自由思想;真理系命,道义为根,直逼真善美:入斯境,一派光辉灿灿。我们也许不能成就为“燃灯者”,难道不能擎起前贤烛火,给暗境发来丝丝亮光,指引奔向明媚春绿的路? 会有风险。先贤也有。1930年8月2日,上海张星垣律师为“政治嫌犯”辩护不就被一伙暴徒殴伤了么?但细查百年史,似无统一的“传统模式”。实践证明:只要做得到自爱、自重、自强,区区“风险”算得了什么?“是气所磅礴,……生死安足论?”文天祥之歌,何尝不是今日中国律师的心声!更何况上述“三自”正是实施自我保护的最佳方略。 自强最关重要。谋求之道重在勤勉读书。先贤所谓“学而后知不足”与苏格拉底“知己无知”④的伟大思想实在有双曲同工之妙!作为后学,应慎思之,应体察之。暮年方逐渐克服骄气,减少浮躁,觉悟自己无知,说句心里话,毕竟晚了一些。青年诸君,可否以愚翁为鉴? 国涌在西子湖畔研习近代中国史,多年来不断给律师输鲜血、送给养,这本书又以翔实史料,展示律师发展源流眉清目楚,宏扬优良传统史中含情:多少陈迹,可歌可泣。实应认真阅读,不负他之雅意。愿与同道共勉。 注: ① 引见文天祥《正气歌》。 ② 姚案被称为“民国第一案”,详情可参阅《律师文摘》2011年第三辑刘永峰《姚荣泽案》。 ③ 引见陈寅恪《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》。 ④ 此句的译法不一。这里所引是赵越胜《燃灯者》中的译文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