漫谈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2-08-30 14:54) 点击:927 |
漫谈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
2012年7月28日,全人类共同的体育盛典、四年一届的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伦敦如期举行。在盛大绚丽的开幕式典礼中,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仪式就是运动员和裁判员代表上台宣誓。英国的跆拳道运动员史蒂文森郑重宣誓:“我以全体运动员的名义保证,为了体育的光荣和我们运动队的荣誉,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,尊重并遵守运动会的各项规则,致力于参加没有药品和兴奋剂的奥林匹克运动会。”接下来宣誓的裁判员代表是英国拳击裁判贝西,他也郑重宣读如下誓言:“我以全体裁判员和官员的名义,保证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,完全公开地执行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职务,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。”不难发现,无论是运动员代表还是裁判员代表,都反复强调要尊重、遵守体育规则。可见尊重、遵守体育规则对于维护比赛秩序以及实现更高、更快、更强的奥林匹克竞技体育精神的重要性。
诚如体育规则对体育比赛的规制一样,法律规则对维护现实生活秩序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。法律与体育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领域,两者在价值理念、运行体系等方面都存在一致性,这也决定了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现实中我们大都能略知一些体育比赛项目的规则,尤其对某个体育项目有着特殊的兴趣时。正确地看待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,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两种规则的本质。
从规则存在的意义来看。无论是体育规则和法律规则,都蕴含着一种追求公平、平等、公正的价值取向。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,具体表现为权利本位、正当程序、平等适用等内容。体育规则的价值理念在于保障团结、公平、公正的体育道德精神。“物竞天择”,竞争既是人类的天性,也是人类不断进化的动力之一。当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竞赛时,就需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赛者,让参赛者尽可能发挥自身的天赋、意志力、勇气以及刻苦训练的提高等,也要尽量降低其他客观因素。因此,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基础。而公平的竞争来源于统一、公开的体育规则,只有通过统一、公开的规则,通过对参赛者行为的肯定、限定和否定,体育规则实现对赛场秩序的控制,最终实现公正的比赛,这样的比赛结果才能被世人所认可,如体育规则对兴奋剂的抵制。使用兴奋剂,对于运动员而言就是一种欺骗行为,通过使用兴奋剂取得的成绩,违反了同一竞争的比赛秩序,玷污了诚实、公平的体育道德精神。全世界对反兴奋剂的立场非常坚定,1999年11月10日,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洛桑成立,标志着全人类对公平公正参与比赛的体育精神达成一致。
规则的生命在于实施。无论是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,都必须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贯彻运行,才具有意义。体育规则的参与者是场上拼搏的参赛选手和教练,对规则的判断权则掌握在比赛裁判的手中。法律规则在司法领域中运行也需要有法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,需要有居中掌握司法裁判权的法官。好比在足球领域,法官相当于足球赛场的裁判,双方当事人相当于参与足球比赛的双方队员,旁听法庭审理的观众相当于观看比赛的球迷,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在运行体系上有很大的一致性。这里不得不提及在各自运行体系中起非常重要作用的两个角色——法官和裁判。有人精妙地概括出两者的相通之处:法官是法庭上的裁判,裁判是运动场上的法官。两者在各自的领域掌握着对规则的判断权。体育赛场上的“犯规”, 甚至是“假摔”等欺骗裁判的行为,需要裁判擦亮眼睛,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判罚,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同样需要法官能够明辨是非,法庭审理中也存在类似足球赛场“假摔”——“虚假诉讼”的现象,需要法官作出准确适用法律的判断。裁判对队员“犯规”的判罚,必须得到执行和服从。而且在比赛过程中,只要裁判作出判罚后,原则上就不能更改,即使是“误判”,一方面是维护比赛规则的权威,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比赛的流畅和秩序。法官的裁判权也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和服从,这是法律权威的体现。当然,法官往往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,更需要提高对法律规则的认识,还需对法律规则以外的现实生活有着透彻的理解。法官不能出现“误判”,这样作出的判决才能服众。
无论是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,其背后都代表着对某种秩序观念的确认。规则的创立、修正和废止,往往出于现实生活对某种社会关系需求。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然离不开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。法律规则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关注而创立,而随着社会变迁,法律关注的重点也会随之改变,就需要法律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正,直至废止。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曾言:在法典时代开始后,静止的法律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。法律规则应时而动,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。这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。在体育规则领域,也同样如此,随着人类自身素质的提升以及对体育赛事更为深刻的理解,相应的规则也会随之改变。如在篮球规则一开始制定时并无24秒进攻时限的内容,在没有时间限制的前提下,比赛节奏缓慢,导致篮球比赛的观赏性大打折扣。1954年,美国一球队的老板“发明”了延用至今的24秒进攻时限。凭着这一项规则的制定,彻底改变了NBA比赛的面貌。再如田径短跑赛场上“抢跑规则”的制定和修改。在短跑运动刚刚开始之时,并无任何抢跑限制的规则,导致很多运动员都通过无限次的抢跑来打乱对手的节奏。后来国际田联制定了“二次抢跑”规则,即允许运动员抢跑一次,第二次无论谁抢跑都将被罚出场。即使制定出“二次抢跑”规则,仍然有个别运动员利用该规则来打乱对手节奏,故意让对手陷入紧张气氛中。直至2003年,国际田联对该规则再次进行修改,实施“一次抢跑”规则。规定在比赛中任何一人抢跑,就将取消该人的比赛资格。通过“一次抢跑”规则,防止有个别运动员故意采取影响他人的战术安排,增加了比赛的公平性。
上述所说的更多的是体育规则和法律规则的相似性。那么,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呢?在笔者看来,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规则实施力的来源不同。法律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,通过以国家名义剥夺他人财产、自由甚至生命作为代价,对社会成员产生威慑和权威。正如卢梭所言,“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,一切就都告绝望了;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,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。”当然法律规则不排除公民自觉守法的情形,但其更多强调的是“他律”。而体育规则则不同,作为由体育协会自行制定的规则,强调更多的是“自律”,即任何人可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某项体育项目,即使自愿参加该项体育项目,更多要求的是自觉遵守该项体育项目的比赛规则。且不遵守比赛规则不一定会像法律规则那样带来明显不利的后果。所以在一些比赛项目中,出于战术的需要,往往采取“犯规”的方法,如在篮球比赛最后决定胜负的过程中,通过对对方的“犯规”来赢取进攻时间,就成为了一种比赛的策略。
“无规矩,不成方圆”,在我们的生活中,被形形色色的各种规则所规制,事实上,无论是对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的遵守,都强调一种共同的理念——规则意识。因此,加强规则意识的培养,对于树立一个良好的秩序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我们在领略伦敦奥运会精彩赛事的同时,通过对体育规则的了解,能够更好地理解竞技体育运动的精神。同理,熟悉我们的法律规则,理解法律规则背后制定的社会因素和现实背景,尊重法律的权威,也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构建一个美好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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